企业办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证书明白纸
发布日期: 2017-05-27
一、依据
鲁商办发【2014】17号文件《山东省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9月10号)。
二、设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国别、地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其它身份证明材料;
(六)公安局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效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新设立的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已设立的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五、缴存备用金
企业应当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缴存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备用金,也可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